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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徐州光学仪器总厂与徐州医用光学电子仪器研究所、李国强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函(1999年4月26日)

点击数:1802次 添加时间:2013/6/28 [打印] [关闭]

[1999]知监字第1号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徐州光学仪器总厂(以下简称光仪厂)诉徐州医用光学电子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医光所)、李国强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医光所不服你院(1998)苏知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李国强利用业余时间自行设计编写的WX型多部位微循环显微仪产品样本,没有利用光仪厂任何物质技术条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之规定,该样本的著作权应属李国强所有。

  2.二审判决认定医光所侵犯了光仪厂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据再审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的请求书反映,徐州中院将强制执行本案生效判决,并要将李国强关押起来。

  现将再审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尽快进行复查,并于三个月内将复查结果报我院并直接答复再审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19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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