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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点击数:37次 添加时间:2026/7/3 [打印] [关闭]
发布日期:2026-07-02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7月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选用参考。


参考文本

编号:


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超龄劳动者):

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使

一、协议文本供江苏省境内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参考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协议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书面用工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五、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用工协议的生成、传递、存储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

经营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超龄劳动者):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期限 日起至 日止。

二) 日起至完成

工作任务时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要求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是 ,主要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知识、技能、经验、身体状况等安排合适的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劳动强度,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乙方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小时。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权利。

双方约定乙方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有

第六条 乙方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无法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履行请假手续,有关待遇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

月工资 元。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计算办法,乙方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地点和要求等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 在国家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出台前,甲方可依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等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国家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出台后,甲方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第十条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处理方式是: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处理方式是: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及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用工协议。

七、用工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变更本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一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其他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如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在 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报酬结算支付等事宜;本协议解除过程中和解除终止后,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违约责任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原则,优先友好协商解决,并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与今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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