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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昆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2021年1月1日)

点击数:645次 添加时间:2022/12/10 [打印] [关闭]
昆政办发〔2020〕15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的范围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政府购房补贴、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市住建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管理工作。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资金托管平台,运用网络技术,实现与银行、公积金中心、不动产登记等单位间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开设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实施交易资金托管,交易资金应单独核算收支。

  交易中心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时,应取得财政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提现和挪用。

  交易中心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资金托管服务费用。

  第六条  下列房屋权属转移情形不纳入交易资金托管范围: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二)房屋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的;

  (三)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四)房屋拍卖转让的;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或合并、分立、以房屋作价入股等情形,房屋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配偶及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

  (七)其它不具备资金托管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自行成交且无需贷款购买存量房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按自愿原则托管,但应在《昆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条款中明确;如不选择托管的,由交易双方共同签署《昆山市自愿放弃资金托管的声明》。

  第八条  交易资金托管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交易双方与交易中心签订《昆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二)买受方将约定托管的交易资金存入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约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含贷款)全部到账后,交易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应同时完成;

  (四)不动产登记完成后,交易中心按照《昆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出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第九条  终止交易与解除资金托管

  (一)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之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应持相关材料共同至资金托管服务窗口办理解除资金托管手续,经交易中心核实后,按照《昆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返还交易资金;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转移登记申请后,再共同至资金托管服务窗口办理解除资金托管手续,经核实后,交易中心按照《昆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返还交易资金;

  (三)买受方(贷款方)办理贷款且贷款已发放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贷款资金返还贷款银行,在买受方与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后,买受方再凭贷款结清证明办理自有资金领款手续。

  第十条  交易双方因争议造成交易中止的,在争议解决前,交易中心暂停划转交易资金。如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逾期超过90日,出卖方或买受方均可单方申请解除《昆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交易中心应予以办理并返还交易资金。

  第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中结算账户的开户人应为交易方本人。

  第十二条  交易完成的,交易资金归出卖方所有;交易未完成的,自有交易资金返还买受方,贷款资金返还贷款银行。交易资金在托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利息随同房价款一并支付给当事人。

  第十三条  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在办理存量房按揭贷款时,应将经存量房买卖网签系统备案的《昆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要件作为审核贷款的依据。发放存量房贷款资金的,由贷款商业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将贷款直接划转至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应以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为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市住建、资规等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昆山支行、住房公积金昆山分中心、各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昆山分中心、各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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