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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4月20日)

点击数:1112次 添加时间:2022/4/26 [打印] [关闭]
苏建函建〔2022〕155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稳生产、保发展”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2月13日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工期的顺延

  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工期按以下规定顺延:

  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22年2月16日取定;

  2.复(开)工后至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顺延天数=停工天数+{降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之日-实际复(开)工日-停工天数}*50%,停工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有特殊情况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天数。

  二、关于费用的计算

  1.提前竣工费用。工期顺延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增加的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未完工程量部分)×0.3‰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2.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通勤费用、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双方如不能确认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3.窝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足额计取。窝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

  4.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施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发生的工程量,其人工消耗量可调增35%,机械消耗量可调增10%,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

  三、关于增加费用的支付

  因疫情影响所增加的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关于应急工程的结算

  为疫情防控而实施的应急工程,防控费用计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费用的计算”第2点“疫情防控费用”执行;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3月13日之后实施的,人工消耗量按计价定额的2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施工降效和赶工措施费用不再另计。

  五、其它

  本文未明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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