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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案例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及鉴定费

点击数:2859次 添加时间:2021/6/11 [打印] [关闭]
  鉴定197台交不了5.8万元鉴定费

  这是郑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加工合同纠纷案,因产品质量问题涉及的责任主体及金额,协商不成,遂起诉法院解决,庭审中被告不认可,就涉及到了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

  大概案情是,原告生产烘干机外壳和冻干机外壳,由被告加工喷塑,然后由原告出售第三人,几个月后,171台烘干机外壳和26台冻干机外壳加工的喷塑出现鼓包、起皮、掉漆等严重质量问题,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拒不处理。

  在审理中按照程序,郑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喷塑质量(产生鼓包、起皮、掉漆等问题)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GB/T18593-2010熔融结合环氧粉末涂料的防腐蚀涂装)进行司法鉴定。

  2021年4月13日昆山法院司法鉴定科,根据《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机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审判大楼205室摇号工作室,依职权随即摇号确定了一家南京检测鉴定机构。

  2021年4月19日收到鉴定机构的外壳喷塑质量鉴定工作计划书,计划书对鉴定形式、鉴定方法、专家组成员、鉴定费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要求。

  鉴定形式的要求是,专家组将针对鉴定目的及争议双方对涉案外壳喷塑质量争议点,对涉案外壳喷塑设备使用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案外壳及喷塑粉进行抽样检测。根据勘查、测试结果,以及相关标准及技术资料,对涉案外壳喷塑质量进行技术分析,并得出鉴定结论。

  鉴定方法的要求是,1.由原、被告双方对现场涉案外壳的一致性进行确认;2.专家组现场听取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外壳喷塑质量问题的陈述,确定双方对涉案外壳喷塑质量的争议点;3.对涉案外壳喷塑质量进行分析。被申请人提供涉案喷塑粉生产依据的企业标准(如有),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如争议双方认为有必要提交专家组的其它资料,现场通过委托法院一并转交给鉴定专家;4.对涉案外壳喷塑设备使用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案外壳及喷塑粉抽样带回公司实验室检测分析。抽样方法与抽样数量现场勘察时双方协商确定;5.专家组确定现场勘察时间后将提前3天通过法院通知原、被告双方;6.专家组可根据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对鉴定计划(含鉴定专家组成员)进行必要的调整。

  鉴定形式和鉴定方法简要来说,一是对外壳喷塑设备使用现场进行勘查,二是对外壳及喷塑粉抽样,三是带回实验室进行技术分析。

  最最重要是鉴定费,委托人关心的也是鉴定费,在计划书中明确是5.8万元。郑律师收到计划书的当时就觉得鉴定费有点高,当然这个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单从案涉金额等来判断。郑律师马上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明确告诉郑律师,出不了这么多的鉴定费。郑律师也是第一次碰到委托人交不了鉴定费的,特别是一个商业上的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本身标的额不大,涉及的197台外壳的市场价值大概30多万元,喷塑的加工费大概10万左右。

  郑律师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也是提前告知委托人可能会涉及鉴定,鉴定费没有统一标准,不好确定,可能几万元。

  郑律师好几天持续与委托人沟通,核实到底是不是经济困难交不了鉴定费,还是一再提示鉴定费是预交的,官司打赢一般是被告承担的,还有一旦因为交不了鉴定费,这个案件可想而知后果肯定对委托人不利的,如果不利的话也太便宜被告了。

  好说歹说,委托人也是确定明白郑律师的用意,但确实交不了鉴定费,就是没钱。郑律师不免感叹实体生意的确是难做,居然难做到这个程度了。


  郑律师想到二个对策,一个是撤回起诉,一个是减少鉴定数量以此减少鉴定费用。

  这个时候,交不了鉴定费,对郑律师而言,真的有点棘手,但不能坐以待毙啊,眼睁睁等着可能的不利后果啊,委托人信任郑律师,郑律师肯定要想办法啊。

  思来想去,郑律师想到二个对策。二个都是极好的对策,但却一个都没有成。为什么呢。

  第一个对策撤回起诉,撤回后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在撤诉后的诉讼时效三年内,等筹到鉴定费了,再次起诉法院,继续走诉讼流程,该鉴定就鉴定。可是这个方案,委托人不接受,委托人讲了,不想在等了,案件赢就赢了,输就输了,就了结掉了。郑律师也理解,做生意的,要讲究效率,时间成本,快刀暂乱麻。

  第二个策略减少鉴定数量以此减少鉴定费用,委托人也接受了这个对策,结果让人大失所望,不是对策不好,而是鉴定这个行业让人看不懂。这也是郑律师写文章想表达的重点之一。

  鉴定申请提出的外壳数量是197台,郑律师想减少数量应该能大大减少鉴定费用,所以提交变更鉴定申请,把197台外壳减少到26台,法官还采纳了,通知了鉴定机构,2021年4月29日郑律师收到了鉴定机构重新制作的计划书,认真看了下,鉴定费调整到了4.3万元,其他都没有变化,没错你没看错,197台5.8万元,26台4.3万元。鉴定费好像跟鉴定数量没有直接关系。

  郑律师又是和委托人一番沟通,结论还是一样,交不了。怎么办呢。


  鉴定数量降到了2台鉴定费会怎么样

  既然变更数量了,那就变更到底吧,郑律师向承办法官提出再次变更鉴定申请书,把外壳的数量变更到了2台,也就是烘干机外壳和冻干机外壳各1台。法官也还是同意了。

  这一次估计鉴定机构也郁闷了,索性也不发计划书了,因为这次的鉴定费也要4万元,你没看错,197台5.8万,26台4.3万,2台4万元,鉴定机构也觉得申请人也肯定是交不了的,直接把鉴定事项退回昆山法院了,这个4万元是鉴定科法官告诉郑律师的,鉴定机构的退案函上后二次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费都没有提,估计也是避嫌,不好意思说。所以鉴定法官也不知道后二次的鉴定费金额,在庭前还特意问了郑律师,他们估计也没碰到郑律师这样的对策操作,对鉴定费感觉也有点匪夷所思。

  郑律师总的感觉是,鉴定机构就是一个商业机构,主要以赚钱为目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郑律师接着讲一个案件的被执行房屋的司法鉴定。再给各位另一个视角做观察。


  一个执行案件的房屋,前后二次鉴定询价相差近1万元

  这是郑律师代理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金是20万,获得昆山法院支持后,被告就是不付钱,据原告了解被告是有钱的,原告就申请执行了,执行中查控到被告(被执行人)一套住宅房屋,在昆山市中心,面积有177平方米,法院执行裁定拍卖被告名下的房屋含固定装修以清偿债务。2021年1月经阿里拍卖即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建议书,评估房屋价值为262万元,单价近14800元/平方米。结果被告也收到了询价书,提出了执行异议,2021年3月由阿里拍卖再次进行询价,这一次询价评估的价值为432.5万,单价近24440元/平方米。二次询价评估的价值相差近每平方米1万元。郑律师都震惊了,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然后法院以七折的价款即302.8万在淘宝网阿里拍卖进行拍卖。这个时候喜剧性的一幕又出现了,被告把民间借贷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开锁费,一次性支付到法院账户了。


  2016年一个定作合同纠纷案鉴定费24万多

  在商事诉讼,也就是俗称的经济纠纷案件中,鉴定费的确很昂贵,郑律师再讲一个2016年代理的一个定作合同纠纷案的鉴定费,该案涉及对夹具的材质是否图纸要求、造成生锈的原因,以及夹具的尺寸是否符合图纸公差要求进行鉴定,当时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定作款380多万,被告提出的夹具生锈及尺寸不合格涉及的金额大概在90万,但鉴定费为此支付了24万多。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打岩钉26个鉴定费15万

  最后,郑律师再讲一个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七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鉴定费15万。郑律师最近正好看到,拿出来提一提,以作参考视角。

  2017年4月左右,三个被告人攀爬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为此聘请专家支出了评估费用15万元。

  另外郑律师还代理过涉及到笔迹鉴定的案例等等,快下班了,有时间再写写,今天就写到这里,明天就是端午节假期了。

 

昆山律师郑宝华 原创2021年6月11日农历辛丑牛年五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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