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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2020年4月22日)

点击数:3213次 添加时间:2020/4/23 [打印] [关闭]

律协秘发〔2020〕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为进一步依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律师会见工作,统筹解决疫情防控和律师会见等相关问题,在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的关心支持下,经与省公安厅监管总队会商,对进一步保障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本省律师会见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律师会见保障内容和服务方式

  1.扩大律师会见范围。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面放开省内异地律师会见。律师依法申请会见的,看守所应予以安排,会见安排困难时,优先安排《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规定的6种“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会见。 

  2.适度放开现场会见。继续坚持多采用远程视频会见方式,并根据办案会见需要,结合各看守所警力配备、硬件条件等实际情况,适度放开现场会见。

  3.适当放宽会见时间。根据办案会见需要,适当放宽律师每次会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有条件的看守所周六将安排律师会见。

  4.畅通文书转递渠道。对确需在押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代为打印、转递。律师可通过通信的方式与在押人员沟通,各看守所将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通信权。

  二、简化律师会见审核手续和工作流程

  5.简化审核手续。律师申请会见的,必须提交本人填写的《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申报承诺书》(附件1)及所属律所出具的《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附件2)。律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须在所属设区市律协审核备案。会见时需要携带的其他法律文件,按照监管场所的要求办理。

  6.规范预约会见流程。审核手续完备的律师应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看守所提前沟通情况,将《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申报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等资料提供看守所进行初步核验。看守所将在2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律师,告知会见时间、会见方式、防护措施等要求。不予安排会见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至相关地点进行会见,逾期将不予安排。

  三、强化律师会见防护措施和协调机制

  7.落实现场会见防护措施。律师会见应当切实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并遵守看守所疫情防控要求,会见前需出具苏康码,接受体温检测等健康检查和相关消毒措施,自行携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并在会见过程中全程佩戴,不得取下。看守所应在安装塑料薄膜或玻璃等物理隔离的会见室安排会见。

  8.完善快速联动协调机制。各地律师协会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积极配合公安监管部门和看守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律师会见工作。各地律师协会应与公安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完善保障律师会见快速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律师投诉等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的警律合作关系。

  特此通知。

附件: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申报承诺书》

2.《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

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申报承诺书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因一案(□六种必要会见情形□法律援助□其他情形)申请于2020年月日,会见现羁押于看守所的在押人员,身份证号:。

为配合公安监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1.遵守监所防疫工作相关规定,配合监所各项防疫措施;

2.如实回答有关个人健康、出行轨迹、来往地区等情况的询问,如实登记个人信息,不瞒报、谎报;

3.自今日起30天内没有外省市疫情严重地区和境外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

4.承担因违反监所防疫措施或瞒报、谎报相关情况的相关责任。

以下内容请如实勾选(有2、3、4项所述情况的,须在承诺书背面写明旅行居住地区、往返日期、接触人员所属地区、接触时间):

 1.是否有发热、头痛、肌肉乏力、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否□;是□

 2.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外省市疫情严重地区及境外旅行史:否□;是□

 3.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外省市疫情严重地区及境外居住史:否□;是□

 4.是否有自今日起30天内疫情重点地区、国家相关人员接触史:否□;是□

 

律师签名:手机号码:

日期:2020年月日

备注:1.疫情重点地区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数据整理并张贴于律师会见区域,及时更新。

2.《承诺书》请各单位与律师介绍信一并归档。

附件2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

看守所:

经审查,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要求,该律师承诺30天内无外省市疫情严重地区及境外旅行、居住以及与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目前,该律师身体健康,无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结合律师事务所掌握的情况,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律师赴看守所会见无健康风险隐患。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给予安排(律师会见申请材料附后)。

感谢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

2020年月日

 

该《意见书》已报市律协备案审核。设区市律协(盖章):

2020年月日

备注:原则上律师在会见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附件1、附件2扫描成电子版发送至所属设区市律协指定邮箱,市律协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审核,并将附件2扫描成电子版回复至律师发送的邮箱。律师收到后需将附件1、附件2彩色打印后交看守所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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