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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2日)

点击数:2720次 添加时间:2020/3/20 [打印] [关闭]

律协秘发〔2020〕1号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必要的律师会见,坚决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经与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研究会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属必要会见的情形

  律师申请会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2.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7天)内的一次会见;

  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4.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5.开庭前的一次会见;

  6.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一次会见。

  其他紧急情况确实需要会见的,经各设区市律师协会与监管支队协商确定。

  二、审查审核流程

  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过律师申请、所在律所审查、律师协会审查批准后,可根据安排实行预约会见。

  (一)申请会见律师所在律所审查

  律所对律师提供的《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附件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人健康承诺书》(附件2)、会见文书(三证)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律师是否有武汉市或湖北省、温州市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与相关人员接触史;

  2.申请律师是否有可疑症状(健康状况):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

  3.申请会见是否属于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对于无任何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且身体健康的律师,申请会见属于确实必要会见情形的,律所原则上同意其可以会见,出具《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附件3)、《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安全无风险保证书》(附件4)。

  (二)律师协会审查

  经律所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律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出会见申请,律师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市律协审查意见书》(附件5),同时与监管支队进行预约,监管支队将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约请求和相关资料转发相关看守所。

  (三)看守所审核

  看守所根据监管支队转递的预约请求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至相关监管场所进行会见工作,逾期将不再给予安排。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会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1.申请会见的律师持《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人健康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安全无风险保证书》、会见文书(三证)原件,按照预约会见时间至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会见前监管场所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和消毒措施,符合要求的安排会见。

  新入所15天内为隔离观察期,看守所不安排会见。

  外地律师因行程、接触人员和交通工具等不确定性,看守所暂不安排会见。

  2.会见应当在看守所指定的部位进行,一般在有透明材料封闭、实现完全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讯问室进行,也可以在加装讯问椅的家属会见室进行,会见过程不得监听。鼓励律师通过通信方式会见,有条件的看守所,律师可以采用远程会见。

  3.律师应当自行携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并佩戴,在会见过程中全程不得取下,否则看守所将终止会见。

  4.会见时律师应长话短说,尽量压缩时间。

  5.会见后,会见律师如出现医院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其病发前20天内会见情况通报相关公安监所和监管支队,同时层报公安厅监管总队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要立即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并明确专人与本地监管支队对接,认真做好会见把关和相关协调事宜。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工作联系人名单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0年2月12日

 

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审批工作流程

(律所及市律协审批环节)

 

为进一步贯彻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将疫情阻击在监墙之外,规范和保障律师疫情防控期间的会见工作,经省律协秘书处与省公安厅监管总队会商,依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律师申请

代理或办理《通知》所列确有必要会见情形和事项的律师,可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会见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在押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羁押场所、符合确有必要会见情形的类别、申请会见的日期及时间段以及申请人姓名、执业机构和联系电话(模板见附件1)。

2.《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人健康承诺书》。《承诺书》应如实承诺申请人“一无一健康”情况,“一无”即:无武汉市或湖北省、温州市等重点疫情地区旅行史、居住史和与上述地区人员接触史;“一健康”即:申请人身体健康(模板见附件2)。

3.会见文书(三证)复印件。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提前3天,以PDF格式压缩在一个文件内,使用电子邮件或微信等形式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查。

二、律师事务所审查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申请会见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律师会见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律师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律师事务所经审查,对符合会见条件的,可将相关材料报市律协审查。对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应予否决并做好相关说明和解释工作。

对于符合会见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向市律协提交审查意见,并报送下列材料:

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模板见附件3);

2.《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安全无风险保证书》(模板见附件4);

3.会见律师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须至少提前2天,以PDF格式压缩在一个文件内,使用电子邮件或微信等形式通过各律所主任或行政主管微信群转报市律协审查。

各市律协须明确专人负责接收和审查。

三、市律协审查

市律协成立由会长、分管维权工作会长、秘书长和维权委主任以及涉及刑事业务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会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市律协经审查,对符合会见条件的,应在4个小时内将相关材料函商当地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并进行预约沟通。对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应予否决。

市律协向市监管支队函商材料如下:

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市律协审查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律师全部申请材料。

四、看守所通知

相关看守所根据市监管支队的预约通知,电话通知相关律师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见。

五、律师会见

会见律师接到会见通知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会见:

(一)按时到达会见地点,非因特殊原因无故逾期不到的,将不再做会见安排;

(二)会见时应按要求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和“三证”原件备查;

(三)会见前应当主动配合做好体温测试、消毒等防疫措施;

(四)会见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和手套,如会见中途摘取口罩的,看守所有权取消会见;

(五)建议会见时长话短说,尽量压缩会见时间,最大程度降低特殊时期看守所民警的工作压力。

 

附件: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

     2.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人健康承诺书

     3.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

     4.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安全无风险保证书

     5.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市律协审查意见书

 附件1: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

 

本律师,执业证号:,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因一案,属于必要会见情形,申请于2020年月日,会见现羁押于看守所的在押人员,身份证号为:。

特此申请,请于回复。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2020年月日

 

附件2: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人健康承诺书

 

本律师承诺:本人在2019年12月底至今,无武汉市或湖北省、温州市等重点疫情地区旅行史、居住史以及与上述地区人员接触史。目前,本人身体健康。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2020年月日

 

附件3: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

 

市律师协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符合《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请协会予以审查。

附:律师会见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

时间:2020年月日时

附件4: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安全无风险保证书

 

市律师协会:

根据申请会见律师本人承诺并结合本所掌握的情况,我们认为该律师赴看守所会见无健康风险隐患。

特此保证。

 

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

时间:2020年月日

附件5: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市律协审查意见书

 

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经审查,本会会员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符合《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给予安排(律师会见申请材料附后)。

感谢贵单位给予我会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市律师协会(盖章)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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