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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2月5日)

点击数:2233次 添加时间:2020/2/7 [打印] [关闭]

第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意见,经市人社局疫情防控权益保障工作专班会议研究,现就用人单位按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有关问题明确口径如下。

  一、关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工资支付问题

  (一)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补休等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2月8日、2月9日是体息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

  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2月8日、2月9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对2月3日至2月9日工作的劳动者给予关怀和奖励。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支付工资。

苏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代章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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