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介绍 
法律动态 
法律顾问 >  名称  | 情形  | 天数  | 条件  | 工资待遇  | 
产假(女方)  | 正常  | 98天,延长产假30天,共128天(产前15天,产后113天)  | 
  |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 
难产  | 增加15天  | 凭医事证明  | ||
多胞胎  |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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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  | 延长30天。(注:另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初次生育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  | 
郑宝华律师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年7月1日)等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