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昆山律师郑宝华详细介绍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指导案例 > 

吴江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数:1309次 添加时间:2018/1/11 [打印] [关闭]
  1、【发送木马病毒控制他人手机被判刑】

  [案情] 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俊杰、张知世经预谋后,向他人购买具有特定功能的计算机程序。后被告人黄俊杰、张知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采用发送手机短信的手段,向不同的手机号码发送3600余条含有该计算机程序的短信,欲以此非法控制手机;后成功控制了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被害人余某、陈某等人所持有的手机20余部,并窃得被害人余某持有的信用卡内人民币2000元。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俊杰、张知世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据此,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点评]这是吴江法院审结的首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手段日益复杂,新骗术层出不穷,让许多受害者蒙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全方位、全链条的打击,极其必要。有别于常规刑事案件,本案定罪证据以公诉机关提交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等为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认定,充分体现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2、【出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构成犯罪】

  [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倩倩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Nice U韩妆美颜定制工作室”内,通过提供微整形服务的方式,向被害人葛某等人出售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药品进口批准的NABOTA注射剂等药品,致被害人葛某面部受伤。公安机关在该工作室及住宅内查获藏匿的NABOTA注射剂、Meditoxin肉毒素株、A型肉毒杆菌毒素注射针剂、J-CAIN霜剂等药品。经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点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微整形极其流行,通过注身瘦脸针、美白针等来达到美容的目的。但市民在微整形时,一定要选择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一些美容工作室,并不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从业人员也未经过正规培训,使用的药品大多来路不明,不仅无法达到美容的目的,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危及生命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销售该类药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以牟利为目的“打假”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情] 2016年10月12日,孙某从贡井区龙潭镇吉运良品小吃店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了5桶农家自榨菜籽油,订单金额为430元。后孙某以菜籽油为三无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本院经审理认为,涉诉菜籽油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无生产日期、有效期,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销售者径行上架销售,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予支持。但因孙某在2016年10月前后分别在多家淘宝网店陆续购买了类似的农家自榨菜籽油16桶,且均以相同事由诉至本院,法院认定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因此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孙某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因涉案菜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孙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点评]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呈井喷式发展,虽然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但是负面效果也很明显,滋生了大量的职业打假人,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单纯地以牟利为目的,他们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迫使对方进行调解,拿到赔偿后即行撤诉,对于净化市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行为予以了认定,并驳回了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职业打假人维权案件数量的增加。

   4、【离职后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案情] 2015年6月18日,周某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2016年8月17日,周某进行离职移交,并在载明离职移交内容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在上述材料上签字的还有工作接替人及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016年11月7日,周某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定纺织公司与周某签订书面的以周某在纺织公司处已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为内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周某回厂恢复工作;2、依法裁定纺织公司按月定期足额支付周某2016年8月19日至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之日止正常工资,并交纳该段期间应交各项社会保险;3、依法裁定纺织公司支付周某2016年6月18日至双方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止双倍工资。仲裁庭审中,周某陈述其两次向纺织公司提出离职,纺织公司未批复。纺织公司陈述周某第一次辞职通过qq聊天发送,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出差没有看到,第二次辞职已作出回应,认可辞职。2016年12月29日,仲裁裁决驳回周某的仲裁请求,周某不服上述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点评]本案中,从离职移交的书面材料可知,周某不仅于2016年8月17日有离职移交行为,并且周某是在明知其岗位有接替人的情况下进行的离职移交,且该行为也经过了纺织公司的确认,由此可认定双方已在2016年8月17日正式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周某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滥用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像劳动者在提出离职申请并且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反悔,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支付争议期间工资待遇的,有违诚信,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5、【恶意转移房产逃避执行,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案情] 2016年7月,法院判决徐甲夫妇向魏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17.5万元。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债务人徐甲夫妇已将原在其名下的别墅转移至其妹妹徐乙。魏某遂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徐甲与徐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后查明,徐甲夫妇约定以45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别墅卖给了徐乙,以徐甲夫妇欠徐乙的150万元债务抵房款,同时徐甲通过案外人的帐户,将100万元资金从徐乙帐户到徐甲帐户流转了3次,形成了徐乙已支付300万元的银行流水。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登记恢复至徐甲夫妇名下。

  [点评]这是一起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个别债务人为了恶意逃避债务,将其名下财产以放弃、赠予或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给他人,阻碍法院执行,意图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落空。本案中,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转移登记给他人,交易相对人未支付合理对价,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有违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

   6、【父亲性侵女儿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情]被申请人肖某与严某结婚后,育有两女一子。自2015年6月开始,肖某多次强奸、猥亵自己未成年的亲生女儿肖小某。肖某的行为被严某发现后,严某当即报警。肖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被本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严某诉至法院与肖某离婚。此后,严某在检察院的支持下,起诉要求撤销肖某对女儿肖小某的监护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作为肖小某的父亲,对肖小某多次实施强奸和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据此,依法撤销肖某的监护人资格。

  [点评]   最高院、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被依法撤销监护权。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认真、谨慎、全面地履行监护人的义务。若监护人实施性侵、虐待等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其监护人资格也将被剥夺。这是吴江法院审结的首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案件。

   7、【网约车肇事,平台应担责】

  [案情] 2016年12月15日,沈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准备将两名乘客送至目的地,车辆起步时,车头右侧撞击并碾压蹲在路边的薛某,造成薛某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后薛某亲属向本院起诉要求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滴滴出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沈某赔偿薛某等各项损失共计1541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500元;滴滴出行公司代沈某赔偿薛某等各项损失共计571580.85元。

  [点评]滴滴快车等网约车因便利、价格优惠等特点已经成为市民出行的又一选择。但是对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亟待予以明确。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运营活动,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合同,否则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需赔偿交强险,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网约车司机接受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不仅仅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司机是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构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同业监督不属商业诋毁】

  [案情]南极公司与新氧公司均是经营化妆品业务的企业。2016年12月10日,新氧公司在其通过认证的“新氧”公众号发布文章,该文穿插附有大量图片、Pony微博信息及评论截图。南极公司主张新氧公司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据此提出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新氧公司与南极公司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但新氧公司发布的微信文章中提出的质疑,并未偏离事实,未损害南极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新氧公司也无商业诋毁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南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综观本案微信文章中所涉及的评论内容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其在本质上应当属于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评价。新氧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发布微信文章,是对他人所发表意见和观点的重现,未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应属于同业监督范畴。在言论内容所依据的事实确实客观发生的情况下,即使评论具有一定的负面倾向,也不宜一律认定为商业诋毁。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或同业经营者的客观评价应保持宽容的态度,并及时给予回应。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厘清了同业监督与商业诋毁的界限,肯定了市场竞争中同业监督的价值。

   9、【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效果好】

  [案情] 2015年10月,吴江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对吴江市液铸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凹凸纸品有限公司、苏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凹凸彩印厂五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因继续营业有利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本院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分别复函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后管理人继续聘用债务人原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经营,实现了“破产不停产”。在2015年12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了《债务人继续营业方案》。因凹凸系企业高度混同,本院裁定五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后又裁定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重整。重整期间内,管理人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并设计了“股权出售式重整”模式。2017年1月1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路径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11月27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凹凸系企业破产程序。

  [点评]本案历时两年,使得一个集印刷、包装、代理进出口、仓储、货运于一体,合作客户包括多家知名国企,但身陷担保圈和民间借贷泥潭、负债达8.61亿元的系列企业,通过“股权出售式重整”模式成功引入战略投资2.29亿元,并最终实现了企业经营事业的延续、328名职工的妥善安置,以及295家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是吴江法院审结的首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件。

  10、【创新执行方式效果明显】

  [案情]申请执行人陈某等人与被执行人董曾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28万余元。因被执行人系外来务工人员,无固定工作,本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1月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在盛泽从事废品油的购销及洗车业务。法院迅速组织力量,搜查被执行人住所,现场搜查出现金1300余元,扣押销售账册一本;通过查看被执行人手机,发现微信账户有余额800余元,执行法官通过微信二维码当场将800余元提取到法院账户。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查实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点评]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是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行为的实施必然会触及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因此必须确保执行行为的规范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全部执行行为均有同步录音、录像,搜查场所、扣押财物等均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执行法官根据当前的消费习惯,提前预判,通过案管系统生成“一案一账号”以及与账号匹配的“二维码”,在执行现场提取“微信零钱”。为破解执行难题,吴江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执行方式,效果明显。该案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报道后,受到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赏。


作者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08   


>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昆山法律顾问,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