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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须知

点击数:1901次 添加时间:2017/9/15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低于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即18500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除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外,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条 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人员独任审判。

  第四条 小额诉讼案件在法庭审理时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但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作最后陈述。

  第五条 小额诉讼案件在庭前、庭审中均可进行调解。

  第六条 小额诉讼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审结的,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第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或者经调解达成及时履行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可不出具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及时作出判决。

  第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标准收取(即减半收取)。

  第九条 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可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审查后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异议是否成立。

  第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答辩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十日内的举证、答辩期限,也可以放弃举证、答辩期限。

  第十一条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按简易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阅读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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