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企业邮局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所介绍
律师动态
成功案例
法律动态
指导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郑宝华律师
+更多
电话
13205158217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律所
北京盈科(昆山)律所事务所
地址
昆山市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27层
公交
3、4、6、16、19、100、102、109、113、115、125、130、132、133、166、233、261、265、游1,珠江路东新街站;5、104、106、107、108、126、215、218、963,震川路珠江路站;15、20、21、100、102、133、107、109、222、324,朝阳路珠江路站;游1、7、230、58、130、133、265,君悦豪庭站
更多>>
律所介绍
+更多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座落昆山市珠江中路金鹰国际5A写字楼27层整层,办公面积2000平方米, 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VIP接待室、高档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豪华咖啡厅等设施,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
法律动态
+更多
昆山法院巴城法庭搬迁新地址(2020年11月1日)
昆山法院花桥法庭搬迁新地址(2020年10月1日)
昆山市工伤认定中心、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搬迁公告(2020年7月27日)
昆山法院诉前调解法官电话通讯录
昆山法院执行局法官电话通讯录
律师调查令腾讯调证指引
法律顾问
+更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示范文本)(2021年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
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行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2020年2月6日)
昆山市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告(2020年2月6日)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一)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二)
法律动态 >
昆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须知
点击数:1024次 添加时间:2017-9-15 [
打印
] [
关闭
]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低于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即18500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除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外,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条 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人员独任审判。
第四条 小额诉讼案件在法庭审理时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但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作最后陈述。
第五条 小额诉讼案件在庭前、庭审中均可进行调解。
第六条 小额诉讼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审结的,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第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或者经调解达成及时履行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可不出具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及时作出判决。
第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国务院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确定的简易程序标准收取(即减半收取)。
第九条 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可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审查后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异议是否成立。
第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答辩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十日内的举证、答辩期限,也可以放弃举证、答辩期限。
第十一条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按简易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阅读后签名。
>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动态
成功案例
咨询邮件
法律动态
指导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
昆山公司律师
,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
昆山法律顾问
,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