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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17年度防治校园暴力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点击数:1376次 添加时间:2017/7/23 [打印] [关闭]

  近年来,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屡在网络曝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对这种发生在中小学校校园内外的暴力行为的防治,是维护中小学生人格尊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了对防治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和形成工作合力的防治体系。

  在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高院精选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案例,以校园内发生的暴力、性侵案件为主题,并包括部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公布,全社会都能够高度关注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治,重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积极落实《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护航。


  一、汤某某故意伤害案,程某某故意伤害案,陶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概要】

  案例一: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汤某某因琐事与邻班同学邱某某(2000年12月28日生)发生口角,继而推搡,期间,汤某某曾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在邱某某脖子处。后邱某某不满,要求邻班同学帮忙喊人收拾汤某某,王某某遂电话邀约被害人刘某某(2000年9月9日生)放学后教训汤某某。刘某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四时许,刘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学校并围堵汤某某,刘某某向汤某某下腹部踹了一脚,汤某某遂右手持水果刀捅入刘某某右腹部,刘某某倒地后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遭单刃锐器刺戳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汤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汤某某的家人自愿赔偿被害方人民币50万元并获得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汤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汤某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被害方的各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例二:被告人程某某(2000年7月2日出生)与被害人陈某某(殁年17周岁)均为某外国语学校高二学生,两人因琐事而关系不和。2016年10月15日7时10分左右,被告人进入教室门时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在双方相互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手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戳伤被害人右颈部、左肩处等部位,致其颈部大量出血后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急性失血而死亡,其左眉、左肩、右手腕背侧等部位亦有戳伤。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实施了抢救措施,并主动要求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的父母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也愿意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对被告人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2017年2月2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2001年9月24日生)在课间与同学玩耍时用粉笔头砸中张某某(被害人,男,16周岁),两人发生争执继而扭打。期间,陶某某从口袋掏出折叠刀对张某某左胸部、左侧胸背部等部位进行捅刺。经鉴定,张某某心包及右心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陶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陶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陶某某持折叠刀伤害他人重要部位,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评析】

  这三起案件虽发生在不同地区,但均为初、高中学生作案,均是典型的由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引发的暴力案件。三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既是犯罪的实施者,同时也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加害者。

  三案件的依法处理对于遏制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首先,青少年心智不成熟。中学生正值青春期,逆反心理较为严重,行事较为冲动,不能理性控制情绪,合理解决冲突。几名被告人正值青春年少,逞一时之勇,断送美好前程,给双方家庭以沉重的打击。其次,家长监管责任缺失。上述案例中,汤某某常年随爷爷生活,父母在外地工作,临近中考才辞工回家;陶某某父亲正在监狱服刑,母亲在外打工,其一直跟随奶奶生活。孩子最好的教育是父母的陪伴,家长监管责任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再次,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三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平时均有随身带刀到学校的表现,学校如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许可以避免惨案发生。最后,生命教育、法制教育重视不足。对性格内向,崇尚武力,与同学相处气量狭隘的未成年子女,有必要加以适当干预以防患于未然。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将生命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作为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识,切实防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


  二、刘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刘某、李某、倪某、万某(均系未成年女性)与被害人丁某均系某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其中刘某、李某与丁某系同班同学。刘某、李某因怀疑丁某说其坏话而产生不满,2015年10月15日晚,刘某、李某、倪某、万某及其被纠集人员先后至丁某所在的教室、宿舍等地,采取将丁某按倒在地、用运动鞋殴打后背、用晾衣架、拖鞋、扫把等物品殴打丁某全身。致丁某头皮血肿、右眼挫伤、躯干部及四肢部多处挫伤。经鉴定,丁某头部、面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躯干部及四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刘某、李某、倪某、万某的近亲属分别向丁某进行了赔偿。丁某及其近亲属对刘某、李某、倪某、万某表示了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当地司法局对刘某、李某、倪某、万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四人在校表现尚好,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庭审中,合议庭成员、检察官、辩护人与刘某、李某、倪某、万某的近亲属相互配合做教育工作,刘某、李某、倪某、万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倪某、万某对丁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致丁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李某、倪某、万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近亲属积极赔偿丁某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刘某、李某、倪某、万某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李某、倪某、万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学校、社区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万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法官评析】

  本案例系一起校园欺凌案件,刘某、李某、倪某、万某正处于青春期,明辨是非及理性处理事情的能力较弱,缺乏法律意识。父母忙于生计,疏于对子女管教。通过法庭教育,四被告人均能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家庭及被害人带来的危害,并表示认罪、悔罪,重新做人。考虑到刘某、李某、倪某、万某系在校学生,且平时表现尚好,学校、社区均愿意接收,遂对刘某、李某、倪某、万某均适用了缓刑。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为刘某、李某、倪某、万某上亲子心理课堂、带领刘某、李某、倪某、万某到养老院做公益活动等方式,帮助刘某、李某、倪某、万某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陆某、蔡某某强制侮辱妇女案,郑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强制侮辱妇女案,覃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案情概要】

  案例一:2015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蔡某某(均系成年少女)与被害人肖某(女,16岁)在酒吧饮酒时,因不满肖某喝酒时离开,被告人陆某提议将被害人肖某找回并打一顿。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肖某强行拉到酒吧附近巷子,对被害人肖某实施扇耳光、按在地上踩头等殴打行为,后经被告人陆某提议,二人一起强行扒掉被害人肖某衣裤,致使被害人肖某上身赤裸、下身仅剩内裤,并拉着被害人肖某的双手不让其遮挡隐私部位,该过程被多名群众围观和拍摄照片、视频,后相关照片、视频被传播至微信朋友圈和互联网百度贴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蔡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且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两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均予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2014年底,被告人郑某某(未成年少女)因生活琐事对孙某某(女,17岁)怀恨在心。2015年5月11日2时至6时许至次日晨,被告人郑某某邀约杨某、万某、封某等人将被害人孙某某先后带至公园及宾馆房间内,采取拳打脚踢、用包带抽、用石头和烟灰缸砸头等手段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并脱光其衣服,拍摄裸照,剪头发,打火机烧头发,致孙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被告人杨某、封某、万某将上述所拍部分照片上传网络,导致该照片在互联网迅速传播,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累计达表面积10%以上,为轻伤一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又以暴力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全案从重、从轻情节分别判处郑某某等人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三:2016年3月18日下午,俞某(未满16周岁,已被行政处罚)为泄愤,遂纠集被告人覃某某等10余人(其中8人未满16岁,已行政处罚)在某商业街区门市内无故对被害人吴某(女,15周岁)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后因害怕被害人伤情被其家人发现,遂于当晚以“养伤”为名将被害人吴某及与吴某同行的张某某(女,15周岁)一同带至宾馆看押。次日晚,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吴某、张某某带至饭店就餐时,经俞某指使,被告人覃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以打耳光、砸蛋糕、泼啤酒、喂剩菜、扯头发等方式进行殴打、侮辱。后俞某等人继续以养伤为名将被害人带至宾馆看押。带至宾馆后,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再次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害人吴某用手机拍摄另一被害人张某某被殴打的过程。直至3月21日下午,经俞某同意,被告人覃某某让二名被害人自行离开。

  后张某某被殴打的视频几经流传,被传至互联网大量转发,在新浪、腾讯等网站上均有转载,并有大量跟帖,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经鉴定,二名被害人均属轻微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事实及其它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评析】

  上述三起案件不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均是16-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年龄相仿的青少年之间发生的犯罪行为,其中第三起案例中有8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予刑事处罚。三起案例的起因均是琐事产生矛盾,或是争强好胜,或是逞一己私利,或是为了讲义气,对行为造成的后果在所不问,任由事态发展,这些行为方式也恰恰体现了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在面对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用简单的暴力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这也正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频发的根本原因。同时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智能网络手机在校内外普及,让犯罪行为及时曝光,虽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便利,但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将舆论的目光引向了校园暴力。

  上述犯罪通过网络、视频传播,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从近几年此类案件的处理来看,不乏部分地区、部分家长、老师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小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即可解决问题,故在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同时,过度的保护失足青少年反而适得其反,使其存在侥幸心理。有时必要而严厉的惩罚更能警醒那些迷途中的未成年人。希望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处理,能对广大青少年能起到一个警示、震慑的作用。同时也希望通过每个家庭、每个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及时制止有不良倾向苗头的青少年,从源头遏制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发生,还校园一个宁静的学习氛围。


  四、汪某某猥亵儿童案、孙某猥亵儿童案

  【案情概要】

  案例一:被告人汪某某利用担任某小学教师身份的便利。2015年6月上旬、中旬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内采用亲吻嘴部、抚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对被害人汤某某(7岁)进行猥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实施犯罪时系在校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依法应从严惩处,依法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二: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某小学任教,并担任班主任。在此期间,孙某于2016年3月至6月多次在学校教室内将手伸进女学生的衣服内抚摸隐私部位,对女学生进行猥亵。涉及被害人四人,均未满十四周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孙某在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法官评析】

  教师猥亵学生的刑事案件虽属极少数,但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学生终身。中国有尊师重教的古老优良传统,家长和学生对教师怀有善良的崇敬和服从心情,如果教师利用人们发自内心的信赖,利用职务之便,猥亵未成年儿童,尤其令人不能容忍。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青少年的安全健康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校园生活是未成年人必经的阶段,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安全防护教育是保护未成年校园儿童的重要途径。教师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校园生活的重要引导者,应具有基本的道德素养,明确肩负的重大责任,在授予知识的同时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断完善自己,以一个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当一名教师出现了严重侵犯未成年儿童的行为时,应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以禁止令的形式暂停其从业的资格,可以避免诱发被告人重新犯罪,有效地保障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和家长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学生和家长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保护青少年学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年龄、年级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接受能力,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性安全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敢于揭发性犯罪行为,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陆某某强奸留守儿童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女,案发时七周岁)家系邻居。沈某某系农村留守儿童,其父母亲长年在外打工,沈某某日常生活由其爷爷奶奶照顾。2016年8月29日下午,沈某某的爷爷奶奶到农田劳作,留沈某某一人在家看电视。被告人陆某某本因酒后口渴到沈某某家要水喝,后见沈某某一人在家,即产生奸淫邪念,将沈某某抱到床上,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对沈某某实施了奸淫。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评析】

  本案中,沈某某在被陆某某强奸时,因年小体弱无力反抗,但不断吵闹,并告诉陆某某说其爷爷奶奶很快就会回家,陆某某听说后即离开现场。沈某某在看到陆某某出门后,即将房门反锁,并用椅子抵住房门。后沈某某的爷爷回家,发现沈某某将房门反锁,即问其原因,其将陆某某的行为告诉爷爷,后沈某某家人保留了相关的物证(擦拭的毛巾),又令陆某某写下保证书后报警,致本案案发。

  如何对留守儿童的权益进行最大可能的保护,始终是法院以及整个社会值得重视的问题。因为父母长期外出打工,使得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亲情和关爱均出现缺失,而留守儿童本身的身理、心理健康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本案的裁判,打击了侵害儿童权益的不法行为,保护了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权益。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本案中的被害人沈某某虽还未满七周岁,但其行为表现较为成熟,自身保护意识较强;其家人保留证据、及时报警的行为也值得称道。


  六、张某故意伤害亲生女儿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张某因与丈夫生活中发生矛盾,带女儿张某某(2015年6月8日出生)至娘家生活。2016年5月25日、5月28日至6月1日间,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因回想丈夫曾经对其实施殴打,产生压抑及不满情绪,多次用牙咬其女儿张某某的两个大腿内外侧、正面以及膝盖、胳膊、腹部,用手打其女儿的双腿、膝盖等部位,致其女儿身体上述部位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取得了其亲属的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评析】

  该案系双重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在遭到丈夫家暴后未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却将家暴后的压抑迁怒于不满一周岁的女儿身上,并导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该案涉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涉及反家暴法和未成年权益保护法。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对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的双向保护,并对其丈夫讲法析理,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其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害人已经出院治愈,亦需要妈妈的呵护。故该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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