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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 >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3月1日)(2021年1月1日废止)

点击数:1129次 添加时间:2021/1/9 [打印] [关闭]
法释〔2017〕6号

  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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