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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数:1179次 添加时间:2021/3/11 [打印] [关闭]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年1月13日

  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证券公司)投资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公司)的关联企业,光一科技公司等光一系公司对东证证券公司投资份额负有回购及担保义务。2020年2月4日,因光一系公司逾期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证券公司向法院起诉光一系公司,要求支付2.2亿元回购款,并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同时申请冻结所有被告企业的银行账户2.3亿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了解发现,光一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专门从事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研发、应用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在全国共拥有员工超过2000名,业务主要服务于国家电网建设等领域。受疫情影响,遍布全国各地的企业员工无法及时到岗,企业迟迟无法正常复工,导致资金链出现严重紧张。面对2.3亿元融资到期和高额的违约金,光一系企业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将无法支付,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巨大困难。

  (二)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债务人履约的影响因素,及时与东证证券公司进行联系,将光一系企业实际情况告知对方,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民企的实际困难,加大案件调解力度。2月19日,经过两个小时的互联网庭审和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根据双方调解方案,法院当天解除对被告全部银行账户6000多万元资金的查封,企业复工复产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逐步恢复。

  (三)典型意义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受此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由此产生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人民法院应依法妥善处理。本案被告企业是具有相当经营规模和基础条件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但在年初疫情防控最严峻的时期,因无法及时复工复产导致逾期还款。如果无法及时妥善化解纠纷,可能严重影响被告企业经营发展,造成债务风险向上下游产业链进一步传导,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审理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疫情影响因素,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坚持柔性司法,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在线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盘活企业流动资金,用时15天便化解该起达2.3亿元的金融债务纠纷。本案最终达成调解,为被告企业因疫情引发的逾期还款提供了宽限期限,降低了违约责任,真正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是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服务企业平稳复工复产、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体经济繁荣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尚某某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区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其已于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界首、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尚某某称并不认识与其登记结婚的五名男子,包括江苏如东登记的男子沈某某,其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但如东县民政局答复不予撤销。尚某某遂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尚某某与第三人沈某某的结婚登记及如东县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经查,在如东与沈某某登记结婚的并非尚某某本人,而系尚某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后办理结婚登记。

  (二)裁判结果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尚某某并不具有与第三人沈某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结婚登记行为,以致结婚登记的对象错误,结婚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严重侵犯了尚某某的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符合“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依法应当确认无效;案涉答复是被告针对尚某某申请纠错的拒绝决定,应当一并撤销;同时,被告还应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一并删除尚某某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确保将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以体现司法救济有效性与彻底性。据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关于尚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确认尚某某与沈某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并责令如东县民政局对尚某某和沈某某的错误结婚登记信息采取删除的补救措施。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本案是个人信息被冒用、滥用,而行政机关明知错误后仍拒不改正的典型案件。在婚姻登记中,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都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对于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经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申请,行政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启动调查和纠错程序,主动纠正重大错误。行政机关未依职权主动纠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本着法律实质正义的精神予以受理和审判。本案判决为纠正虚假登记行为树立了法律的界碑,法院不但判决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为尚某某解除“被结婚”之“枷锁”,还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删除婚姻登记系统中尚某某此前的结婚登记信息记录,为尚某某彻底解除“后顾之忧”,全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展示了实质法治的精神。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虽然本案裁判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但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案是司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温暖回应,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与担当,是一份“真正负责任的判决”。本案宣判后,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第一时间给予报道,《人民日报》官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号、《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均予正面宣传。

 
  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周某某、蒋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某、蒋某某团伙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所制造的34起民事诉讼、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对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方式胁迫当事人达成调解,捏造团伙成员间债权债务关系达成调解,或通过其他不法手段获得有利判决的8起诉讼案件全部再审纠正,对4件申请执行调解书案件和4件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全部撤销原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

  (三)典型意义

  周某某、蒋某某团伙涉黑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钉子案”“骨头案”。周某某等人以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生产生活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打财断血”、综合治理同步推进,强化刑事、民事审判职能有机融合,建立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共享、刑民共治、深度治理机制。一方面,严格审查认定每一起犯罪事实,确保刑事判决经得起历史检验;另一方面,对该团伙所涉民事案件进行地毯式排查,迅速再审纠正相关案件,为“打财断血”扫清障碍。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涉黑犯罪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精准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的司法智慧,对于有效震慑“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四、BOA BARGES AS 诉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8日,案外人挪威籍船东BOA OFFSHORE AS向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奕淳公司)订购船舶并签订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应在伦敦进行仲裁并受英国法律管辖。2010年5月17日,挪威籍船东BOA BARGES AS作为新买方,承继原三份合同权利义务。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决定于2015年12月8日终止合同,但对合同终止后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并未达成一致。

  2020年初,双方争议不断增大,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只能根据合同约定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仲裁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随着海外疫情形势日益严峻,不少欧洲国家采取入境限制等防控措施。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双方当事人于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南京海事法院裁决并适用中国法律。6月11日,原告BOA BARGES AS 委托律师到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奕淳公司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二)处理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在案件受理阶段审查发现,原告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挪威公证机关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大使馆认证,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向法院提交公证认证文书。鉴于疫情对公证认证的实际影响及该案其他相关立案材料规范齐全,且原告代理律师承诺将于案件开庭审理前补齐公证认证文书,南京海事法院决定对该案先行立案,允许代理律师迟延提交授权手续,后原告代理律师也按时补齐了公证材料。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聚集带来的风险,南京海事法院在认真审查涉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用时27天审结此案。

  (三)典型意义

  在我国疫情防控效果明显,海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我国司法的国际吸引力、影响力日益增强。本案是一起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是世界造船大国,江苏是造船大省,造船完工量、新承订单量、手持订单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各项指标均占全国份额三成以上。本案中,外国当事人主动将争议解决方式由伦敦仲裁变更为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既是基于对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优化司法环境的信任,也是对江苏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打造海事诉讼优选地的充分认可。面对原告申请立案时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提交公证认证文书的情况,南京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相关精神要求,允许外国当事人延期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文书,有效促进了涉案纠纷快速化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疫情背景下积极运用互联网办案方式,通过组织多轮在线协商,最终在立案受理后27天调解结案,圆满化解了此起持续时间长达5年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有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充分发挥了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五、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一)案件审理情况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申特系公司)曾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员工3000余名。2014年,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司一直处于经营模式混乱,管理无序的状态。截至2019年底,公司负债高达220亿,已严重资不抵债,涉诉后账户被冻结,产品被查封,部分炼铁产能指标被司法拍卖,整个企业几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

  2020年5月15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申特系五家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法院以“府院联动机制”为基础,构建“1+N”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引入行业安全专家组建安全生产保障团队,创新启用租赁经营模式保障了企业持续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做到“破产不停产、员工不下岗、中高层不离职、工资不降低、安全生产不出事”五不原则,最大限度盘活企业资源。

  2020年8月,管理人向法院提起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法院查明,申特系十二家关联公司中有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另外两家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特系公司存在混同、过度控制子公司等情形,且主要资产集中在部分公司名下。法院于2020年9月3日裁定申特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为实现债权人可偿债资金的最大化与投资方经营方案、企业长远发展和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相契合的双重目标,法院创新设计了投资人两轮遴选程序。引入专家咨询,提出发展建议并公开招募。第一轮邀请行业专家对意向投资人给出的经营方案进行评定,第二轮由债权人对意向投资人制定的偿债方案进行评定,最终择优引入一家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作为重整投资人。

  2020年11月8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鉴于申特系公司债权人户数达540余户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安全保障与会议召开工作,法院积极利用互联网+方式,创新采取“线上线下”会议模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2020年11月11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溧阳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批准申特系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二)典型意义

  申特系公司重整案是疫情冲击背景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因时因势落实“六稳”“六保”,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实现公平清偿、实体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本案以“府院联动机制”为基础,构建“1+N”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以常态化平台指引个案,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在关联企业严重混同情形下,依法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提高了企业重整效率。审理法院在审理中引入行业安全专家组建安全生产保障团队,创新启用租赁经营模式保障了企业持续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重整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平稳推进的大前提;创新设计两轮遴选模式,既满足了以“价高者得”实现债权人可偿债资金的最大化,又实现了企业由高污染、高能耗炼铁、炼钢长流程向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绿色、环保、智能不锈钢短流程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蜕变。本案从受理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六个月,是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挽救和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服务“六稳”“六保”,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六、曹某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华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某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多人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天津市等18个省、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曹某将非法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部分对外投资、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励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其隐瞒非法集资资金的主要用途,通过虚构投资途径、夸大经营规模及投资价值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达到持续进行非法集资的目的。经审计,被告人曹某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2.07亿余元,累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收益人民币89.22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5516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46.98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爱晚系”关联公司、曹某及其配偶名下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计、评估,财产价值7.2亿元。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曹某继续退赔。一审宣判后,曹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养老金融等新型养老方式不断兴起,这也使得部分金融犯罪分子盯上了老年人。他们打着“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幌子,专门针对中老年群体,虚构投资服务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曹某建立“爱晚系”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骗取17个省市、10万多名集资参与人的信任,造成数万名集资参与人损失46亿余元。“爱晚系”受害人中大多数为中老年人,他们被骗的都是积攒多年的养老钱。尊老、敬老、爱老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曹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大的司法威慑力守住社会良知,有效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大限度减少了群众利益损失,为营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作出了积极贡献。

 
  七、马某甲、马某乙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从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克隆”服务器,非法获取电影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等技术手段翻录影片,制作水印进行技术加密,并组织人员向下线影吧销售,从中牟取利益。2017年初,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拉拢文某某、鲁某等人入伙,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其中被告人马某甲负责复制、发行盗版影片整体事宜,被告人马某乙负责复制盗版电影、技术设备维护、发展下线影吧等事宜,被告人文某某、鲁某负责发展下线影吧。2018年9月,被告人文某某、鲁某分别脱离该犯罪集团,文某某组织他人继续采用前述手段实施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行为,该组织人数较多,重要成员亦基本固定;被告人鲁某从文某某处获取盗版影片后,招募他人进行销售。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文某某等人分别采用前述手段,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等多部春节档盗版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流传,造成恶劣影响。截止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0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77万余元,违法所得分别为404万余元、55万余元。被告人文某某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0余部,非法经营数额186万余元,违法所得103万余元。被告人鲁某销售盗版影片,非法经营数额814万余元,违法所得53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案件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本案是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不同于一般盗版侵权行为,本案被告人通过采用“克隆”服务器、联合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技术手段复制盗版影片,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链条化、产业化的犯罪集团。被告人翻拍录制的《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判决依法严厉打击了侵权盗版犯罪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彰显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有效遏制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在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八、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 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Plus 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其实际不具备的“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吸引会员加入。该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由平台按照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这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实际均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等人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并继续以Plus 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截止案发,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等八种主流数字货币价值至少达148.55亿元。

  (二)裁判结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百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的罚金,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近年其在国际上的流行及价格大幅波动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注意,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也将目标转向这一全新的领域。本案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高回报的诱惑及人们对数字货币的狂热追捧,使得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案涉平台收取的数字货币仅比特币就高达31万余个,案发时收取的数字货币价值高达数百亿人民币,号称“币圈第一大资金盘”。服务器设置在国外,资金流转上又绕开人民币,包装着“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华丽外衣的案涉平台,其本质上仍然是以拉人头来计算报酬及获利。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陈某等人判处刑罚,向心存侥幸的新型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捍卫市场秩序的态度,对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也向社会传达了理性面对高利诱惑、谨慎投资、提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的必要性,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牢记传销活动“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三大特征,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九、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明知案外人“阿南”(越南人)欲销售的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两次与“阿南”商定,由“阿南”安排人员分两次将象牙从越南绕关运输进境,并运至常州市戴某指定地点。其中,2018年12月 “阿南”安排人员将共计36段、重约291千克的象牙,绕关偷运至广西省东兴市,随后辗转运至常州戴某处。2019年2月, “阿南”安排人员利用同样方式,将共计34段、重约272千克的象牙偷运入境至常州戴某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象牙34段。经鉴定,现场查扣的34段象牙均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被告人戴某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347.352万元。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境外向他人购买,运输入境后销售牟利,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戴某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象牙等物品予以没收。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关系亿万中国人民的福祉。长期以来,受不良生活方式和消费需求驱使,国际象牙贸易猖獗,走私象牙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疯狂的盗猎导致野生象群数量持续锐减,部分区域已呈濒危状态,野生象存在几十年内功能性灭绝之虞。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护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严厉打击象牙走私犯罪,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是我国政府对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本案是目前江苏涉案数量最多、价值最大的一起走私象牙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新华日报交汇点、中国庭审直播网对案件庭审活动进行了全程直播。本案是江苏法院依法惩治涉野生动物犯罪、斩断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链条的有力司法实践,体现了我国在维护世界生态安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的大国担当,同时也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地球生态系统,守护我们共同赖以生存的家园。

 
  十、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一)案件执行情况

  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峰公司)因担保被7家金融机构同时起诉,系列案件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总标的约8亿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财产调查,发现凌峰公司主要可供执行财产只有4.4万平方米的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但该企业生产经营尚属正常。同时,凌峰公司作为宜兴市铜加工行业骨干企业,在各家银行融资规模较大,并和当地一批企业结成担保链,是宜兴市政府重点关注的企业之一。

  为实现既保证企业资产价值不减少,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作目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赋能执行,制定了如下执行方案:1.运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院共同研发的“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全流程、全时段、全方位动态监管被执行企业所有的厂房、原材料、成品、生产设备等有价值财产,实时感知和预警现场情况,并及时回传监管平台及执行人员手机终端,实现企业“边查封边经营”。2.系统实时采集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中用电、用气、原料投入、成品产出等十个维度信息,通过终端协同和边缘计算,建模还原企业日常生产运营的真实状况,帮助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判断企业经营是否正常以及查封的财产价值是否发生变化等相关信息。

  上述执行方案实施后,因财产监管得力、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凌峰公司整体资产的拍卖价达1.6亿元,溢价4000万元,远超采用物联网技术监管前第一次拍卖流拍价。

  (二)典型意义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推进执行信息化,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树立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基于联合研发的“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应用物联网电子封条等技术,扩大“活封”范围,对被执行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成品等进行整体动态监管,使质押监管由物理控制变为信息控制,真正实现“生产可延续、货值可稳控、查封可监管”,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坚持“适度、合理、必要”的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取得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双赢的良好局面。本案也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赋能执行,有效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典型案例,既探索出了“物联网+执行”促进善意文明执行的可复制经验,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善意文明执行”工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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