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昆山律师郑宝华详细介绍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成功案例 > 

买卖合同提供设备拒不按约交付验收毁约要先付余款被起诉返还预付款获法院支持

点击数:2070次 添加时间:2020/3/17 [打印] [关闭]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用委托人原告的原话讲就是,跟被告做个生意就跟贩毒交易一样,郑律师办完案件感觉也的确是这样,所以特找时间写下来。

  这个案件同时在事实和法律方面也异常复杂繁琐。当然写出来的都是已经梳理完成的。

  郑律师代理原告,一家昆山花桥的公司,被告是一家注册河南郑州中原区的公司。

  大概案情是。

  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撕碎机,约定交货期限为收到预付款的10个工作日。2018年5月24日原告按约支付预付款,后被告通知原告去被告验收撕碎机,原告安排人员至被告,但被告一直把原告的技术人员安排在酒店,同时安排一辆车载着原告的技术人员,在郑州市转悠,就是不让技术人员到被告的公司场所,这样原告的技术人员只能无功而返。后被告说撕碎机做不出来。另外被告的实际地址也不是注册地址。

  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生产线不能按期完成,还需支付客户违约金,也影响到了原告与客户的商业关系,及原告的公司声誉等。

  2018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违约告知函,除陈述被告的违约事实外,还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竟遭到被告拒绝。

  2018年6月14日被告主动提出,增加设备规格型号,确保能达到先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再一次与被告签订新的购销合同,原交预付款转为此次合同预付款,货物送达昆山工厂花桥速通物流站点验货打款,付清尾款后送至原告公司场所。

  “货物送达昆山工厂花桥速通物流站点验货打款,付清尾款后送至原告公司场所。”这样的约定本身就匪夷所思的,郑律师打的商事诉讼几百起,也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约定,像不像跟贩毒一样。

  当然,贩毒情节都是影视剧上看到的。

  2018年6月15日被告微信发了个设备安放在卡车上的视频给原告,说已经发货了,第二天能到,原告特别安排了员工,在花桥速通物流站点等待,因为6月16日至6月18日是端午小长假,原告公司都放假了。

  原告问被告要物流名称和司机电话,均不给。

  6月17日发了个位置给原告,显示为昆山市花桥国际博览中心(绿地大道1598号),要知道微信位置不是共享位置,是可以任意设定的,就要求原告打款即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当然不同意,就这样被告始终扯来扯去僵持着,不在约定地址交付货物,更不让原告看到货物。你说这种情况原告能打款吗,当然不能,这也太扯了,这像是做生意的吗,不像毒贩像什么呢,哈哈。

  原告在花桥速通物流站点,昆山市高鼎路12号,始终未等到或看到货物,物流司机也未联系原告。

  就这样原告随后聘请昆山律师郑宝华在昆山法院花桥法庭提起了诉讼,被告提管辖异议,经一审、二审裁定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过郑律师至今仍认定管辖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仍应适应法定管辖,由昆山法院审理,这个文章改日再写。

  郑律师接手后法律上分析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应当返还预付款。理由是合同约定货物送至“昆山工厂花桥速通物流站点验货打款,付清尾款后送至原告公司场所”,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不能证明货物送至员工公司场所,也不能证明货物送至花桥速通物流站点,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郑律师按时出庭,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出庭应诉,被告煞有其事的提供了物流合同,微信转账4500元物流费截图,过路费凭证,证明货物有送至昆山。还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来回物流费9000元。

  郑律师提出质证和辩论意见,假设被告将货物从昆山拉回郑州,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该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返还预付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拒绝验货,证据不足,其支付的运费,系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行为引起的,属于其扩大损失,其要求原告承担该运费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法律上也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最终,中原区法院还是主持了正义,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判决后被告不死心,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开庭那天,被告未出庭,法庭缺席审理,而且承办法官告知被告还没有缴纳上诉费,这样二审案件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终结,判决款项在执行程序中,全部执行到位。

  结尾再谈谈对被告交易方式的意图推测,第一种诈骗,被告有公司没有实体。郑律师判断可能性很大,整个交易过程神神秘秘鬼鬼祟祟,原告未见到被告公司场所,未见到制作的设备,未见到送货的货车和司机,未见到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告提供的物流合同随便补,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4500元物流费截图也顺便做,过路费凭证不显示日期和车牌号也不应对。如果被告是正常的商业交易,死活也要交付设备给原告,不给也要给,因为设备表面上虽是买卖,实际上是定作的,定制的,按照原告的技术和尺寸等要求做的,不交付给原告,就砸在了被告自己的手上,比交付原告的损失更大。更何况,交付了原告后,原告验收完即可支付尾款,原告自始至终是守约的。就算原告验收货物后,不付尾款,被告立马起诉法院,要求支付尾款,打印官司拿回尾款也没问题的。

  第二种诈骗,被告有公司有实体,但没有制作设备。货车装设备视频、定位、过路费等都是与本案交易无关的。

  第三种诈骗,被告有公司有实体,但不具有制作设备的技术能力,制作了设备。设备有送到昆山,但被告知道设备无法通过验收的,所以一点要违约让原告先付款,再看设备交设备。

  第四种,被告有公司有实体,制作的设备也符合原告要求。但被告自己被客户骗怕了,把所有的客户都认为是骗子,所以这样。郑律师判断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昆山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21日  原创


>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昆山法律顾问,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