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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一企业负责人制造销售毒胶囊虚开增值税发票两罪并罚领刑七年

点击数:2288次 添加时间:2013/1/24 [打印] [关闭]

  2012年,央视曝光的“毒胶囊”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江苏省丹阳市一家生产、销售胶囊的企业,也被查出违法经营。今天,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胡国法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已经扣押的不合格空心胶囊没收后,予以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丹阳市某胶丸厂法定代表人胡国法,先从浙江省新昌县一家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许可证的家庭作坊购进未经检验的空心明胶胶囊。之后,雇佣临时工进行分瓶装箱,并在包装箱、包装瓶上张贴自厂的“丹塔”牌标签,伪造每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然后以企业名义分别销售给盐城、淮阴、徐州、上海、无锡等地的18家医药单位,共计7000余箱(每箱100瓶,每瓶100粒),销售金额共计80余万元。

 

  中央电视台报道有关浙江“毒胶囊”事件后,被告人胡国法及相关业务单位已召回了部分外销胶囊。2012年4月23日下午,胡国法主动到丹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2年4月24日,丹阳市公安局查获了被告人胡国法尚未销售的空心胶囊131箱。经检测,胡国法外销的上述明胶空心胶囊中铬含量均超过《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胡国法在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国法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河北省无极县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173万余元,其中税款25万余元,用于企业的税款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余元。

 

  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国法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胡国法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的数额较大,其行为也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胡国法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到胡国法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发后,主动到主管的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自己的所犯罪行,对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胡国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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