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规〔2013〕22号
建设工程基础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工程另行规定)的基础验线,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
建设工程在地下工程基础完工时(施工至±0.00),建设单位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基础验线,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基础验线申请表》。委托时须保证±0.00标志已正确设置。
第三条 实施验线测量。
1.规划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基础验线,就《建设工程基础验线测量报告》与核准的建筑红线图进行比对,现场查验建设工程基础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2.测绘单位按相关技术规定提交《建设工程基础验线测量报告》,报告书一式两份,规划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条 《建设工程基础验线测量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包括《测绘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2.测绘成果表(包括验线对象、基础资料、验线测绘图(含坐标)、测绘成果与基础资料对比)。
第五条 基础验线时,若建设工程未设置或未准确设置±0.00标志的,测绘单位应督促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基础验线符合条件的,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基础验线证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基础验线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应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规划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在建工程按违法建设的有关程序处理,建设单位整改后应重新申请基础验线;确需更改或调整规划许可内容的,须按程序变更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城市测绘规范的各项法律法规,如测绘单位出现验线成果虚假或违规的,规划主管部门按《昆山市规划测绘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经基础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继续施工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验线不符合条件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昆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昆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