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司法解释允许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前提条件是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
昆山律师认为,证据保全主要是对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重要的商事合同及公司享有债权债务的法律文书等可能涉及确认公司资产信息资料的查封;对于财产保全的内容则应包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货币财产、大宗动产、知识产权及重要的债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对于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问题,应当主要从公司的主业范围来考察。尤其是在财产保全方面可以允许公司继续保有和使用既有资产,但公司不得实施任何转移及处分行为。当然,在证据保全中采取查封账簿资料等措施的不得被视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