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昆山律师郑宝华详细介绍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解散清算 > 

公司解散司法保全措施的适当运用

点击数:1237次 添加时间:2015/3/15 [打印] [关闭]

  现行司法解释允许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前提条件是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


  昆山律师认为,证据保全主要是对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重要的商事合同及公司享有债权债务的法律文书等可能涉及确认公司资产信息资料的查封;对于财产保全的内容则应包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货币财产、大宗动产、知识产权及重要的债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对于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问题,应当主要从公司的主业范围来考察。尤其是在财产保全方面可以允许公司继续保有和使用既有资产,但公司不得实施任何转移及处分行为。当然,在证据保全中采取查封账簿资料等措施的不得被视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昆山法律顾问,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