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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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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高院、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的规定:“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的精神,即日起此类案件本委将不再受理,有关伤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