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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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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1]10号 
 

  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7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           刑法条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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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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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                        │               品罪罪名)              │
  ├────────────────────────┼──────────────────────────────────┤
  │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           第2款)          │                                  │
  ├────────────────────────┼──────────────────────────────────┤
  │  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               虚开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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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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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          7条第1款)         │                                  │
  ├────────────────────────┼──────────────────────────────────┤
  │   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
  ├────────────────────────┼──────────────────────────────────┤
  │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   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
  │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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